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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律师:你好!想咨询一个劳动法的问题:我在一私人单位上班,工资报酬是:底薪十工作量提成。单位有规定:请假者将扣减底薪并按扣减当月的工作量提成。(按考核100分计算,请假一天扣三分。比如当月的工作量提成为2000元,请假三天,扣3X3分二9分。扣减2000X9%二180元。)问题是在请假三天内不产生工作量,当月的工作量是在请假三天以外所付出的劳动所得。我个人感得这请假扣减当月的工作量提成是胡乱克扣劳动者工资,曾向单位领导反应。但单位领导回复:单位当时制度是这样,请假扣你的工作量提成是符合巜劳动法的,但现在己改为请假不再扣工作量提成了。请问律师:有什么途径想要单位补回当时请假被扣减

离婚 2013-12-14 19: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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