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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经一朋友牵线我们公司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住宅小区9个单元通信桥架线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价18万元人民币)。我公司精心组织材料、设备、人力进行施工并于2008年8月顺利竣工并交付使用。其间我公司开收据经牵线人从房地产公司给我公司结算了工程款9万元。2009年春节前,我公司派人去房地产公司结算工程尾款,被告知剩余款项8.8万元已由牵线人利用合同牵线人的身份便利,将我公司工程款使用非法手段结算并占为己有,我公司从2009年初至今向其索要该款项,但一直分文不给.在这个合同执行期间.牵线人的另外一个工程从我公司拿了6万元的通信工程材料.说好材料进场报验后对方即付款.可真正的用户款以全部付给了.他一直不给我们.我们想报案.材料怎么写.两个事件能写一起吗?

其他 2010-01-29 1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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