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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酒后闹事,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某乙路过,某乙欲将某甲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某甲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某乙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公务行为?\r\n\r\n根据现行法律,本案损害赔偿应根据新的《国家赔偿法》还是旧《国家赔偿法》通过何种方式赔偿?

国家赔偿 2013-12-15 1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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