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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的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两倍工资差额九千多和补缴医社保。裁决书完全支持了我的申请,但是要等到双方收到裁决书15日内没有起诉后才生效。而《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涉及社保的争议可以一裁终局。\r\n询问湖里区中东争议仲裁委,他们说涉及两倍工资差额的不在一裁终局范围之内。查阅相关信息,对于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一裁终局也是说法不一,其中《上海高院关于双倍工资、加班费、一裁终决案件的解答》中认为两倍工资差额的不在一裁终局范围之内。不清楚厦门对“双倍工资是否是否在一裁终局范围内”如何定性?是否有相关司法解释条文?如果有哪位能把相关法条出处告知?\r\n如果没有,我有什么办法申请让裁决早日生效?

其他 2016-03-18 18:3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需要依据裁决书进行处理,厦门仲裁、法院有内部文件
  •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下:
    1、按法律规定,如果对于非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双方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2、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而不能到法院起诉。
  • 属于支付双倍工资补偿的情形而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般认为。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r\n\r\n裁决书最后有明确的。
  • 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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