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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8年购买一套安置房二手房,当时是按1100元/平方米买的,所签协议内容是:费用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是赔偿5%,现合同原件在卖方,我们只有复印件,卖方的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是2012年拿到的,今年想过户给我们,经向房管部门咨询,核定价格已达2800元/平方米,现卖方要求1100之外的部份房款所缴纳的税款要我们承担,请问这是否合理?盼复!谢谢!

其他 2013-12-19 2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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