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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某港资企业x集团的一名员工。 今年11月,因生产订单减少等客观原因,x集团子公司A厂向外公布倒闭,A工厂的全体员工都已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我入职时(2011年7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甲方是A工厂的,工作与生活都在A厂,相当于驻厂办公,制度上服从集团的管理,但住宿及用餐服从A厂的管理。现这家A工厂倒闭了,我们驻厂办公的集团员工将于2014年1月中旬需要搬迁到集团另一家子公司B厂上班,A厂在郊区,B厂在市区。工作年限有两年半。 搬迁后需要重新签订与B工厂的劳动合同。而我的个人意愿并不想被调动到B工厂上班。请问:是否可因此获得经济赔偿金? 盼复,非常感谢您给予的热心帮助!

其他 2013-12-21 13: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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