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我在一个工厂做了十多年,现在工厂要搬迁到另一个城市,员工面临失业,大部分是十几年的老员工。但是公司拒不承认搬迁(已经开始搬,还未搬完),不赔偿员工的经济补偿。另外,工厂未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百多号人没有人手中有合同,但是有工牌、工资清单等可以证明是该公司的员工。还有近两年,员工周日加班工厂并未按照劳动法给双倍工资,就按照平时工资给的,请问,如果员工现在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和未足额发放工资为名义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能否得到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比较急,麻烦知道的律师回复一下,万分感谢!!!

仲裁 2018-10-31 03:4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们现在可以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没有安排休年休假,可要求年休假工资;如果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外,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法享受失业待遇。
  • 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加班费就是加班费,没有加班费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后未安排调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