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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乌当区农村门面房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 2013-12-25 1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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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统一的标准。如需贵阳律师帮助可致电联系。
  • 你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据此,如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当地市场水平,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并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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