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国有企业集团子公司门市部(分社)的经理,2004年集团为了提高旅行社的知名度和开展旅游业务的需要,设立了门市部,因资金周转不开,本着“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职工参与投资,我个人实际投入了资金13万元(成立时10万,第二年因业务的需要又投入3万元),2009年初,国家旅游局又颁发了新旅游条例,取消门市部的设立。根据这个条例,2009年4月集团取消了门市部的经营,并在报上登了声明。我要求集团给予赔偿,但是集团新领导说,当初谁让你投资的你找谁要去,他这种说法对吗? 另外,门市部执照上没有经营年限这一项,我和集团约定经营期限为无限年(直到我提出不经营为止),但是没有书面协议,可是才经营了5年半的时间就被取消了,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索赔?以什么标准赔偿?

国家赔偿 2010-02-02 21:4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伊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