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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我允许,把我的照片发到网上,还我被嘲笑,算不算侵犯我的肖像权或者其他权利,如果去法院告能不能告赢

其他 2014-04-03 2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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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通常,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依该条之规定可见认定侵犯肖像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可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经济损失) 第二、如果造成己身社会评价一定程度上降低的,则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回复有些晚,但希望能帮助您,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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