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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亊之间闲聊说出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做假的事,同事嘴太快又被单位的领导知道而耿耿于怀.并因此对我伓恨在心,一直在找机会解聘我.因这件事太大太敏感.如果被泄露的话对单位某些领导和一部分人的利益构成了威胁,故因言获罪而成为众矢之的.我在2013年7月底被单位要求出差到四川.乐山,而当时车的证照不全.我给单位反应这个情况,这是违反的,但单位不理会,要求必须马上走,为了饭碗我不得已冒险跑了这一趟.而到了乐山工地证件却迟迟不寄来,而当时工期正好有十来天的空档,工地的现场负责人也要回贵阳,车的手续问题他了解也很担心,就说大家都可以回去,回来肘顺便把车手续带来就行了,而回到贵阳后,却是单位既没有协商.也没有提前告知的强行解聘,我的合同到期是7月13号,而当时是8月份,我进这个单位是2009年7月13曰,到现在4年零1个月,按劳动合同法应该给我4个半月的工资加上本年补偿的一个月工资再加一个月工资的告知费,为6个半月乘2,再加上11个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的赔偿.而他们付一万块钱就不管了,怎么办?

其他 2014-01-01 07: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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