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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劳动仲裁事项是:1。未购买社保3年零9个月;2. 双休日加班从未支付。在未取消劳动仲裁前2天(12月27日),公司多次找我协商,要求私了,我也考虑想留下来继续工所,应工作忙,于是签订的不合理条款(1。甲方补偿乙方未缴纳社保44个月、乙方的其他仲裁请求及入职至今与薪酬、福利等相关的补偿等共计人民币60000元。2. 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再存在任何劳动及经济方面的纠纷及补偿。3. 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经过认真仔细的阅读,并清楚以上内容的约定及法律含义。)当时工作确实很忙,公司产品需要等我包装发货,等公司律师写好了协议我签了名字,就干去工作。下班回家仔细查阅发现有几处不合理条款(1.其他仲裁请求及入职至今与薪酬、福利。2. 不再存在任何劳动)薪酬、福利是否指12月份工资和今年的年终奖。3. 不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及补偿是否指劳动关系。公司要我去取消劳动仲裁,应12月28日-29日双休未取消劳动仲裁前,所签订的不合理条款,是否可以继续选择仲裁,或者重新修改协议。。

其他 2014-01-01 0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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