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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乙两车在行驶中发生碰撞事故,甲车车损12万元,货物损失18万元,乙车车损8万元,货物损失1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在此之前,甲、乙两车分别向丙、丁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分别为20万元、50万元。

诉讼 2014-01-02 16: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超过交强险保险金额外的部分,赔偿基本上由丙丁两家保险公司来赔偿即可,暂不考虑免赔额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后丙保险公司赔偿26万元,丁保险公司赔偿24万元。
  • 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赔偿。车损除对方保险公司交强险的2000外,双方按比例赔偿对方即可。其余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偿。
  • 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赔偿。只能你们双方互赔,车损除交强险的2000外,双方按比例赔偿对方即可。其余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偿。
  • 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由投保的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其余损失由双方根据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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