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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9日,冯某请郭某为其担保一笔民间借款,借条如下: 今借到高某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0),借期壹年,利息六分,按月支付利息。 担保人:郭某 借款人:冯某 2013年9月9日 实际情况: 1、冯某借多人钱款,数额庞大,已于2月前逃跑。现已有多个借给冯某钱的人向公安局报案,称其涉嫌诈骗。 2、高某向法院起诉了冯某附带郭某,法院受理了。 3、法院给郭某的传票上显示:“2012年7月9日起,冯某以验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3年9月9日累计借款100000元,并在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六分,被告郭某为其担保。冯某借款后下落不明,请求判令被告郭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此事高某与冯某均未向担保人说过,冯某让郭某担保时,明确说明是9月9日当天或9月9日之后借款。郭某自始至终并不知道冯某已经与高某交易一年多,未参与两人之间的交易。高某刚开始称是担保后打的钱,但诉至法院后已矢口否认。 同时,高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和两张打款凭证:一张是高某在2013年8月打给冯某31W的凭证,一张是张某(高某的儿子)在2013年2月打给冯某的68W的凭证。 另外,高某共借给冯某300w,其中还有100W是让另一个人担保,剩下一百万没有担保人。高某称300w均是在2013年9月9日前打的款。 请问:此案担保人郭某该怎么办。应该从那个方面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明显是诈骗啊!!!

其他 2014-01-07 19: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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