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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于11年盗窃铁路油罐车油,同伙因用钱买通而未被抓,而他却是该案的主要案犯,涉及盗窃及销脏等,此案因主要人员未到案,朋友等也被羁押了一年多的时间,最后法院以方案总的盗窃数额作为判决朋友等的依据,而这其中也有该犯盗窃的数额在内,这显然有失公允,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此案可以以此为结案理由吗

刑事辩护 2014-01-17 14: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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