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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我随夫生活来到本校,恰好因学校教工饭堂缺工人(因一位职工违反计生政策被开除而缺员),学校要我临时顶替缺员,并得到教育局同意且工资由教育局拨给。于1981年9月开始上班,至1985年12月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我在本校一直工作至2002年3月退休。我的实际工作年限是从1981年9月开始,中间无间断至2002年3月止,在同一个单位期间没有离开过,一共有20年7个月。但是,2002年3月学校给我办理退休时,把我参加工作时间改为1986年1月(而实际是1981年9月),这其中的4年4个月的临时工工龄就消失了。请问:这段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吗?

其他 2014-01-22 0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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