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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居住的于几年前成立了农民股份合作社,现在居住地被拆迁。到拆迁办公室去咨询工作人员,他们说我们的合作社不只是为当地服务,随便搬去什么地方都可以。按照他的逻辑工人们是不是只能在自己的所在地工作才有赔偿而在其他地方工作的就没有赔偿呢?我们的合作社应该得到怎样的安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这个问题。

征地补偿 2014-01-10 15: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此,你是可以依法拆迁办给予法定拆迁补偿,且本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有后续问题,建议你可直接来电或通过加QQ详细说明,以便更全面的指导你维权。S
  • 你好,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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