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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集资建房的用地是县政府专项批准征用的田地,征用后由土地局办理划拨手续,企业集资建房是由县计划委员会(在计划经济时期)代表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集资楼建成后参加集资职工都办了“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企业破产后,县土地储备中心将集资楼的土地进行收储,破产企业是“工业用地”,集资楼是“划拨地”,将集资楼用地收储合法吗?国土局一直不给集资户办“土地使用权证”。

调解 2014-01-11 2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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