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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4日,我被对方诬陷故意伤害她。在2009年6月16日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于2009年6月17日当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此事一直到2013年3月7日,我被当地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被羁押于看守所。迫于无奈,我只得与对方和解,赔偿了对方一万两千元钱。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又花钱让对方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对方也书面表示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我刑事责任。但当检察机关询问受害人意见时,受害人又表示不谅解,还说以为检察院要她签字所以才签字的。现在案件已经到了审判阶段,于2014年1月2日已经开过一次庭。上次开庭时我当庭翻供,不承认故意伤害他人。目前,公诉机关也只有三份受害人亲戚的证人证言,还有我三次认罪口供。另外,还有一位在场证人说没看到我打受害人。请问,此案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离婚 2014-01-17 1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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