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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一家酒店供货已经一年多了,合同余款经多次催讨未果便向法院起诉。二审以判决支付余款及违约金。酒店方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我公司。而我司与酒店方的销售合同明确规定收货七天内提出质量异议,合同款未付清之前产品所有权归乙方(我公司)所有,法院是否应该立案

离婚 2014-01-14 18: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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