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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市区工作,农村的房子“长期”借给亲戚住,现遇拆迁,亲戚以我方的《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面积与隔壁邻居证件登记的面积差距很大为由,“差距部分”由其拥有。因证件是53年的,当初不知为何登记不一样(房屋结构是一样的)。能否以差距很大为“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来确认由亲戚所有?(亲戚没有任何证件),这样的理由符合法律吗?

其他 2014-01-13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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