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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A公司2007年5月签订合同,2008年转到A公司的另一个部门,2011年该部门从A公司独立出来形成B公司。B公司成立之日起,本人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4月B公司将转让给C公司,并将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届时本人将在产假期间,请问: 1. 如果C公司同意接收本人,与本人继续履行合同,本人是否可以获取补偿金,从何时开始计算?截止到什么时候?如何计算? 2. 如果C公司同意接收本人,本人不想与C公司继续履行合同,B公司如何支付本人补偿金?从何时起算,截止到哺乳期吗?如何计算?(是工资的几倍?)

其他 2014-02-05 09:1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果C公司继续与您履行合同,您无权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B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权利义务已经由C公司继承。 2、如果用人单位给你提供的合同与原合同条件相同,你拒绝与C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你好,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
  • 应当有经济赔偿,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还要看转让程序 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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