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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和北京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中规定每月10号前发工资。今年(2014)一月,直到15号也没有发工资,另外自去年12月因为业务需要而产生的费用,公司也一直没有报销。上周(1月15日)公司通知我,自15日起,公司单方面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并在上周寄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写到因业务调整原因,将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工资计发截止于2014年1月31日。我想咨询下,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4-02-21 08: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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