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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位珠海于2013年底购入一套二手房,已付首期也已过户,合约上写明入住日期为『过户当天』(13年11月过户的也已经入住!),基于银行贷款的尾款因过年前后放款速度慢,前业主心急便联络仲介说明未收到尾款前要求我们搬离、或要我们缴纳租金、甚至讽刺的说要仲介另找一次性付款的买主(但合约上未写明我方支付尾款、全款的时间)。 仲介还跟我说~房产局签订的资料有保障前业主需在过户后两个月内收到全款否则有权力拿回他的房屋行使权。 第一问、我想请问房产局此法令是否属实?那在仲介签订的合同注明『过户当天』的入住没用吗? 第二问、前业主真能因为其他法令、原因而让我遵守合同的这方失去现有购买的权力吗(即能变成转卖他人)?

其他 2014-02-08 08: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房地产登记中心并无这样的法令,买卖双方的一切行为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各种协议为准。卖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否则将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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