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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份,有一客户全额付款购买了我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务楼,双方同时签署了认购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情况、办理产权备案时间、交房日期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 作为开发商,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利益,我公司在房管局备案合同后拟定了详尽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除了对交房日期、备案时间做了一定的修改外,还增加了许多细节条款。一年来客户迟迟不肯签订合同,理由是不能接受修改后的交房日期、备案时间以及增加的其他条款,客户认为我公司增加的违约条款不对等,对其限制太多,双方没能达成一致, 现在客户对我公司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满意,要求退房,让我公司支付其全额房款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

其他 2014-01-25 14: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补偿协议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构成违约。至于客户能否解除合同要看具体案情而定。可来电联系
  • 认购协议是否约定清楚。
    【追问】认购协议中没有约定退房事宜,只是约定了买受方应于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方未如期与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方有权将买受方认购的房屋另行出售。请问这种情况该怎样办理退房?现在客户要求我公司支付其全额房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 最早签订的协议约定很完善了,之后的变更行为购买者有权拒绝变更合同,可以退
    【追问】现在客户要求我公司支付其全额房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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