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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5月18号登记的,5月27号父母把当时登记要答应给我的现金10000换成存折的形式给我做为嫁妆。那么这个嫁妆钱是属于个人财产吗,现在因丈夫生活作风不好,起诉离婚。现在如果父母补写书面的赠与协议有效吗?(结婚至今半年)若补写需要特别备注什么吗?

离婚 2017-09-04 19:5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中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婚姻法第18条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 你好,可以的。
  • 您好,原则上赠予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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