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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乡在我的出租房喝酒,后来喝醉了,他闯入隔壁小女孩的家,有一分钟左右的时间,我赶到看到情况是,小女孩坐在床头哭,我老乡光着上身趴在床尾,后来民警来了,做了口供就走了,等到第二天又把我和房东还有受害人叫去又做笔录,然后就变成强奸未遂,

刑事辩护 2014-03-03 18: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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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即委托律师,搜集证据,积极辩护。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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