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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前不久签了一个经济适用房认购权转让协议,房子明年7月份才交房,这个房子的认购权是徐某的,徐某转让给了韩某,后韩某又转让给了我家,这个认购权有效吗?韩某收取了我家2000元转让费,房子是徐某单位给批的,有购房补贴12000元,所以我家现在一共付给了韩某14000元,韩某再转交给徐某12000元,房子首付 我家已经交了,这个是否有效,我真怕钱打水漂啊,我知道经济适用房是五年后才可转让,协议里也写了等符合转让条件时再过户,过户费用均由我家出,合理吗?是黑龙江伊春市的,谢谢…

其他 2014-01-27 1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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