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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3年11月与原公司的三年合同到期,但当时可能是项目没做完,公司与我再续签了三年的合同。现公司部门调整,要一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找了一个理由是我一同事沟通不好。请问答应给我4.5个月的补尝。但要我同意解除合同的理由才给钱。请问公司支付补尝的附加条件合法吗?另外我能要求双倍的赔尝吗?

仲裁 2014-01-26 2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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