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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车(农用车,载杉树)在坡底倒车,倒车前坡顶无车辆,当A车路中时,B车(大型载重车,载石子)急速驶来,见A车后,B车转向左车道将A车杉树撞断侧翻,侧翻后向前滑行20余米将路边行人压死。 当时是雨天,时间2014.1.10日晚上6点30分许,从坡顶到底无弯道,长约500米,在天未完全黑清的情况下,估计能看见50-100米远。 交警委托第三方对车辆安全性能等进行鉴定,A车载物超长3米无反光标识,B车速度65KM/H,刹车性能饮酒等无问题。 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中,A车负主要责任,理由是载物超长3米无反光标识,在急弯、陡坡…等处调头转弯。B车负次要责任,理由是超重超速。 我认为此判决有问题,理由是:(1)我到事故现场看后,倒车处公路中间是虚黄线,可以倒车的。(2)B车严重超载,B车型为陕汽德龙F3000,马力336。经网上查询该车额定载重为30.66吨,车长8米,宽2.3米,高2.2米(实地测量)。在不计石子堆高情况下,该车实际载重为60.72吨(8*2.3*2.2*1.5,石子每立方米1.5吨)。(3)B 车私自改造车辆,将墙板加高,在车辆出厂时车厢高2米的基础上,又私自加高20厘米(多载5.52吨)。(4)对车速65KM/H也有疑问。交警委托第三方对车辆安全性能等进行鉴定的鉴定书中,是根据B车撞车后滑行20.5米进行测算的,是否到将杉撞断时的阻力。

其他 2014-03-11 2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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