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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尊敬的律师,我在半年前签约于一家北京的留学中介(简称A),缴纳了44000费用,包括中介费25000元,剩余19000元为培训费由A通过新加坡在北京的办事处(简称B)交给了新加坡的公司(简称C)当时我签订的合同是和A签署,合同为我个人 A还有B三方签署的,合同规定,我个人提出退出项目,按合同规定的A退还我15000,B退还我11000元,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现在A的退款已经完成,而B和C由于劳动纠纷B撤出了北京,基本B的工作人员都已经各奔东西谋生路,我向B索要剩余的11000的退款,B以C不退还费用为由一直拖着,并且现在据我退出项目已经有4个多月,我想咨询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应该直接找A呢(主要当时签合同交款都是通过A)还是直接去找B(主要是钱是通过他们交到新加坡,他们办事处现在撤消了,能不能成为不还款的理由?)我该去法院起诉还是去公安局报案?期待您的解惑,非常感谢

其他 2018-11-18 2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书中最常见的纠纷有:1、不签订劳动合同纠纷;2、不支劳动报酬和付加班费纠纷;3、不缴纳各类保险纠纷;4、劳动合同解除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纠纷;5、劳动合同解除纠纷;7、非法用工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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