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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代初,我村有一座龙岩寺,因当时条件差,把它改为供自己村儿女读书的学校,七十年代末,随着人口增长,学生增多,当时大队党支部书记和学校领导作价一万元卖给了林业站,用这些钱在另外一个集体耕地上建立起新学校〔是本村民集体无尝献出的〕学校迁移后,是八二年学校又将龙岩寺林业站旁边的空闲地非法卖给外村人建房至今,我村集体可以收回该土地吗?

行政诉讼 2014-02-05 1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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