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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公司认为我不能胜任工作,单方面解除合同,关于这多出来的一个月的工资,公司不予支付,理由是“代通知金"为0,暗指按照未来三十天缺勤计算扣除工资。 这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其他 2014-02-09 17: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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