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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买了一套二手房,首期已经付清,合同上写上2010年2月5日前交房,但是现在银行因为原房主的原因(她帮她女儿卖房子,但是没有她女婿的卖房同意签字)不放款,所以现在还没有交房,请问在这期间我可以向原房主收取违约金吗? 购房合同上是这样写的: “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家、已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0.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这里的已收款是指首付款吗? 谢谢,请帮我解答一下吧。

其他 2010-02-23 2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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