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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老公公》转让何某《儿媳》七十亩土地,与2014年1月1日生效,土地使用权归何某,土地承包钱留下存储等到汤某《孙子》18岁土地与存款归汤某《孙子》。转让人:汤某《老公公》---受益人:何某《儿媳》,汤某《孙子》8岁。请问这样写有法律效应吗?如果不对应怎样写?谢谢

离婚 2014-02-10 2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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