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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由县公安局侦办。但在此期间被告人又向市公安局提供了他人犯罪的重大线索,案件侦破后,市局又将该案指定另一个县局侦办。我想咨询一下,向这样 的立功情节能否成立?

刑事辩护 2014-02-18 12:1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的,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建议及时委托律师辩护详情可以来电咨询。
  •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您好,属于立功情节。
  • 立功情节成立
  • 你好,可以。
  • 你好,立功情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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