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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是2013年12月14号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当时房东说房租是一月900元,长期住的房租还能在商量, 后来我老公就去看房子和房东讲好是一年一万,房东说先付半年还有900元押金,当时我老公急着去上班也没考虑别的就把5900元钱给他了并签了合同,并和房东说我们到12月月底再搬过来。合同上写的是2014年元月1号至2014年12月31号止。过了两天房东说他在老家菏泽儿子病了等着看病让我们再交3000元,说直接打到他的银行卡上。我老公感觉不对可能是上当了,就没给他打,又过了两天房东说我们3000元我们都没有,等他回到济南就把我们的房租退给我们,不租给我们了,我们就想可以,过了几天我们在打他电话就停机了,再去看租的那套房子人家又加了把锁。我们现在手里只有签的合同还有用手机拍下的他的身份证和一个房产证复印件图片。房产证还不是这套房子的,是房东自己现在住的房子的房产证。

其他 2016-12-24 11: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写明不得转租,本月发现对方将房子转租出去,你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搬离房屋;3、对方拒不搬离的,你方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对方搬离,并且赔偿你方损失。
  •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有以下权利:
    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退还剩余租赁期间的费用。
    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店铺装修费用剩余租期的摊销额;货物及预期收益的损失;以及其他可确定的损失等。
  • 租房合同未到期,即使房东愿付违约金,租客也可以不搬走的,租客有权按照合同执行。
    如原房东违反租房合同,除了赔偿违约金,还要赔偿其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可以考虑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建议携带材料见面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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