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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7,我接到通知,从城市工作地方回到老家开关于队上土地征收后,我及另外两户在外工作没有参加征收谈判及中途的一些会议,由此根据队上协议(征收款分配方案,是根据2006年的协议,根据此协议,户口不在的不分,户口即使在,但嫁出去的女性,也没有;而管理费征收方案是2014年1月23日制定的,收取应给款项10%,以后凡五次会议,三次以上不参加的,涉及分钱的,都扣应发款项10%,并且不同意委托他人代替开会。队上领导说,村上扣了征收款18%,并且提出可以扣像我们这种不参加会议的7%作为管理费。) 关于征收款分配方案和管理费收取协议我及另外2户也是开会的时候才知道,而会前不知。 请问村上和队上此类行为是否合法?

调解 2014-02-18 1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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