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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签订如下培训协议: 一、单位负责支付我赴英国培训期间的所有费用。(时间为3个月或适当延期,费用约10万元) 二、培训结束后,我应在单位所需技术岗位上至少服务15年,否则,单位有权按相关规定追回培训期间由单位支付的全部费用。 三、在单位服务期未满而我单方解约的,我应支付单位违约赔偿金50万元。(按在单位的服务年限逐年递减违约赔偿金) 四、第二、三条在我与单位成立的合资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时同样适用。 我现在的状况是:我与单位和别的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签到2008年6月),我已经提前1个月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但是单位不同意我离职,单位希望如果我不想在合资公司工作,可以回到单位工作,而我也不想回到单位工作,所以单位说如果我非要离职,就要按照上述协议执行,而我现在的人事关系都在合资公司,我想知道的是我是否与单位有人事关系?单位是否有权按照这个协议执行? 还有,在上述协议的第四条少了一个字,应该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同样适用’,但我发现协议上现在少了个同字,成了签订‘签订新的劳动合时同样适用’,所以我想知道的是,如果我与单位签新的合同时这个协议还是否适用?

争议解决 2016-04-15 02:4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以有限公司为例,设立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
    (6)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7)递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8)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
  • 还没有进行培训,你可以解除
  • 笔误,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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