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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8日,交通事故地在广西贺州)死者当时驾使摩托车(证照全)死亡,对方是主责(或全责)。死者是广西农村户口,但十几年连续在广州工作,(厂方没有买5险1金,只找到死者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的广州居住证。)死者于2013年6月请假回来考C1驾驶证。

肇事车(车主即是司机本人)有交强险和另有50万的商业保险,车输并挂靠在某公司。

目前已经取回的证据:
1、 劳动合同,时间从2011年5月19日至2013年5月18日。
2、 公司出具证明:兹证明何某某(死者),男,广西~~~(住址省略),于2001年8月至2013年7月供职于广州市某公司(省略)某岗位。
3、 公司出具的工资单证明:从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
4、 发工资所用银行帐号的流水明细帐,从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发工资是到2013年5月)
5、 公司企业注册基本资料。
6、 如果起诉出庭,可以叫以前同事作证。


问题1:死亡赔偿金按经常居住地算(广州)起诉,证据是否足够。

2、 起诉对像,可否同时包括:a交强险保险公司;b商业险保险公司;c肇事车挂靠公司;d车主。采取怎么样的策略起诉。

3、有绝对把握按经常居住地算死亡赔偿金的律师),律师费如何计算?


(另,还有约25年(x1/2)年儿女扶养费和38年(x1/2)年父母的赡养)

其他 2014-02-23 1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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