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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企工作已5年,有劳动合同,第一次为2年,第二次为3年,2015年到期;工资发放为银行卡打卡;考勤为记录考勤。期间一直被安排在国外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500元,其它补助每月10000元,年终奖50000元。现被调回国内工作,但公司不给安排工作,让每天正常打卡上班,按沈阳最低工资1300元发放工资。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章“劳动报酬”第十条为“甲方按下列第(三)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1300元/月。”此合同签订时是个人先签的空白合同,然后拿回公司签的其它部分,并有公司公章,“不低于1300元/月”不是我本人所写。公司不给安排工作,给开低工资的用意就是让员工自己离职,这种现象在我们公司还有很多。基于以上情况,我想咨询以下问题,请好心律师帮我解答:1、请问公司这样发低工资是否有违劳动合同法。2、我是否可以以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3、如果要求补偿,要求多少补偿合适?因一直在国外工作,每月工资13500元,而国内工资只有3500元。4、2013年的年终奖仅有5000元,而2012年和之前则是50000元,回国的同事都给这么少;年终奖占总体收入比重很大,我是否有权提出补偿?5、如要求公司补偿公司不同意,请求仲裁部门帮助解决,胜算有多大?6、请好心律师帮我想想还有什么问题我应该考虑。

仲裁 2014-02-20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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