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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冬至月的一天我莫名其妙的被公安机关逮捕了,罪名是与一起寻衅滋事的案子有关,到了公安机关还碰到了这个案子的两个受害人。其中一个很早以前认识,但没什么交往,也没什么纠纷,另外一个素未谋面,可是他们两个都指认打他们的人中其中一个是我。审了我一天一夜也没什么结果。就把我看守所里去了。。在里面白白呆了一个月,现在案子已经结了,所有的被告都已经到案,而且口供都是这个案子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请问像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向当时指认我的两个受害人索赔呢?他们这样应该属于什么性质?

其他 2014-03-07 1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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