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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跟她老公离婚了,孩子判给男方抚养,我姐每个月有一次的探望权,但小孩被我姐夫带到湖南去了,我姐的探望权得不到保障,请问如何解决探望权纠纷?

离婚 2010-03-03 09: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是探望权人实现法定权利的主要目的,但怎样行使这个权利,即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法律没做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权力行使方式的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途径,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协议确定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是离异双方根据被探望子女的综合情况而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比法院判决确定更具有优越性。对一些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就探望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达不成协议时,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应受理探望权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就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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