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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组土地与2008年元月被政府用公益事业名义征收后 卖给房产开发商,这个问题我们被征地农民有权过问吗?他们现在还有拖欠征地款怎么办?我们可以要求别的权益吗? 比如社保(因为08年4月1日后征收的失地农民才有社保权)

征地补偿 2014-02-28 21: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来电详谈。。
  •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据此,你们被征地村民可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如需帮助,建议你可直接来电或通过加qq详细说明,以便能更全面的指导你维权。s
  • 可以要求赔偿。保留相关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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