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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属于劳动法第44条,合同期满不续约情况,存在问题: 1.补偿年限,劳动法规定由入职起计算,可是公司从08年计算补偿,是否合理?补偿基数是基本工资还是全年收入除以12呢?2.未休年休假天数如何补偿?补偿基数和第二条一致吗?我去年递延了8天,今年有10天年休假,应该计算几天补偿?3.公司09年发的奖金现在还没有发完的不分不给我,是否合理?4.2013年的年终奖是否应该给我?5.可调休的加班如何补偿?

其他 2014-03-02 04: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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