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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合同工一年一签合同,2012年单位扣取了住房公积金,可到银行部门却不予受理说我们是合同制的,向我们这样的能否继续享用住房公积金,如果能我们该怎么申请。

其他 2016-12-18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可以享受这个待遇。但不是你直接向银行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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