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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企业有一个劳动仲裁案件,我与企业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仲裁期间我一直在上班,当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后,裁决书说企业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本人工资,我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本人工资为由,向企业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经济补偿,从那以后我就没有去上班,企业给我发赴岗通知书,我没有签收,又发解除劳动合同书我也没有签收,现在企业说已经给我办理了退工手续,请问办理这种手续是不是得其本人到场啊!企业的这种做法属不属于违法解除呢。

其他 2014-03-06 1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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