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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合同约定2013.11月交房,快到交房期限时开发商来信说今年2月底交,现电话通知到6月底交,且只同意少收一年的物业费作为赔偿(全额25万的购房款,一年的物业费只有700元),开发商坚持不同意退房,合同中约定如不能按期交房,买方可提出退房,现负责处理的经理说开发商说了不让退房。我若起诉,我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其他 2014-03-06 15: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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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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