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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售后公房(非94方案)产权人A在未征得同住人B同意的情况下,和同住人C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子卖给了同住人C,房子也已过户。B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A和C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注: 1、《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2、B和C均为A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

其他 2017-06-18 13:25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如果不是按照九四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就是该房产的产权人,同住人不享有产权。因此,产权人可以转让该房产,该买卖合同一般来说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作为同住人实际上可以要求产权人解决居住困难,如果确实存在居住困难,是可以从这个角度对产权人提起诉讼的。
  • 1、未经同住成年人同意,购买产权合同可撤销。

    2、你可以起诉要求撤销,恢复原判。
  • 未经同住成年人同意,购买产权合同可撤销
  • 一般合同有效。。
  • 一般合同有效。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如下5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同样适用):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合同无效的救济方式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上诉;
    2、如果对判决无异议,即认可合同无效,有实际损失的,可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协商解决。
    3、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 您好,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一:房地产分离出卖
    由于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要同时进行转让。
    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给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的时候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则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二:产权主体有问题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出卖共有房屋的时候,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三:产权未登记过户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是属于无效的行为。
    合同无效四:侵犯优先购买权
  • 附件五是专门针对94方案的,由于非94方案允许同住人在产证上写名字,而同住人不写即视为放弃产权,因此产权人在转移产权时无需针对同住人同意。
  • 合同有效。
  • 你好,B的要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个人意见,不是94方案,同住人无权的。
    【追问】谢谢两位。追问一下:1、一般只要允许B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就可以了吧?2、房管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该部分内容为的是什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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