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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几个问题急需您的帮助。 内容介绍:单位无权直接聘用外来人员,故通过一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即本人与劳务公司签订两年合同2010.9.1-2012.8.31。工资实际由单位发放,但工资表是以劳务公司名义制定。自2012年合同到期至今,单位一直未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期间本人与单位是直接劳动关系),但保险(五险)一直在交。单位曾提过有时间把合同补签了,即补签2012.9.1-2014.8.31。对此有几个问题需要您的帮忙解答。 1. 合同超过一年未续签,应该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拒绝补签,是否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且如果单位到八月份就不再聘用本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得到经济赔偿,即一年一个月工资。 2.如果补签,到合同结束时,是不是意味着对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权利的放弃。也就无权要求这些了。 3.本人已怀孕四个半月。预产期是七月底。即使补签了合同,到期后,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结束。在哺乳期内,单位还应继续发放工资,缴纳保险。对吧?如果没有补签,哺乳期结束后,单位想结束雇佣关系,是否还是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希望能够尽快得到律师的帮助,做到心中有数。谢谢!祝您好人一生平安!

其他 2014-03-20 18: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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